防爆设备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设备, 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种防爆类型的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标志。
防爆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防爆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爆炸危险场所的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达不到要求时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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