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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化工装置应遵守哪些防火、防爆要求?

更新时间:2025-04-25   点击次数:77次

(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规范的规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2)具有易燃、易爆特点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联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

(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远离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设备及储罐。

(5)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规定执行,对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应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

(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防火防爆规定。

(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9)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0)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11)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