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爆炸性环境通用要求

爆炸性环境通用要求

更新时间:2023-08-30   点击次数:409次

环境温度:设备或元件周围的空气或其他介质的温度;

危险场所: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场所;

非危险场所:爆炸性环境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场所;

Ex关联设备:与防爆设备一起使用以维持防爆设备防爆型式特定方面的辅助设备;

防爆合格证:用于确定设备符合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可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外壳:构成设备防爆型式或IP等级的所有壳壁、门、盖、电缆引入装置、操纵杆、芯轴和转轴等;

保护等级:与设备保护级别相关联的防爆型式的再分,用于区别设备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如:本安型“i"再分为“ia"“ib"“ic:,与EPLGa、Gb、Gc(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关联;

最高表面温度: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但在规定的容差范围内)工作时,Ex设备的任何部件或任何表面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Ⅰ类电气设备:

不应超过150℃(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不应超过450℃(表面不会堆积煤尘时)

——Ⅱ类电气设备:

不应超过规定的温度组别: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

不应超过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

或不超过拟使用环境中的具体气体的点燃温度;

——Ⅲ类电气设备:按照设备保护级别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