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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综合检查内容

更新时间:2023-05-11   点击次数:332次

第一条  煤矿是否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管理。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人员是否都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持证上岗证。
第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建立以下台帐或报表: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各类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表;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第四条  煤矿是否绘制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是否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情况等。断电控制图是否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必须不少于2年。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是否达到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是否在5min内能投入工作状态。
第六条  煤矿是否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件数量不得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及各类传感器等装置在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是否进行升井检修。
第八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及光学瓦斯监测仪是否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九条  井下分站是否按规定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是否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得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