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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13   点击次数:1674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安全监管装备的投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条件和手段逐步得到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是,我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仍有待加强,我省安全监管装备仍存在装备配备不达标、作用发挥不充分、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装备配备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装备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监管装备是指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工作中,用以完成任务和保障自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器材、信息网络装备及其他技术设备等。安全监管装备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发现事故隐患*的工具。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装备配备工作,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障。各级发改、财政、安监、公务用车主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监管装备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yuan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今年新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备以及健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发改、财政、安监、公务用车主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各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严格按照编制及配备标准配备装备及车辆。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专业装备配备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2016-2020年)实施方案》,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加快启动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要会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装备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各级安监等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监察需求,将必需配备的个体防护、现场检查监测设备、移动终端和记录仪、智能分析等专业装备统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完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市、县级安监部门配备移动救援指挥平台和移动应急通信指挥终端等装备;完善安全监管宣教、警示、培训等工作条件,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典型安全生产事故宣教平台,更新补充各类宣教设备。

  四、补充更新和应急救援车辆

  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构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车辆编制及配置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及应急车辆,保证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事故调查、重大活动保障、事故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发改、财政、安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现有能力建设情况和工作实际,提出装备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投资估算,并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装备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检查指导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将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不断完善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做好及应急车辆的购置、划转、处置等审核工作。

  (三)强化专项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安全监管、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指导和督促市、县(区)发改、财政、安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确保本地区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需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予以依法处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