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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监管程序

更新时间:2019-04-24   点击次数:1419次

一、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人员进行。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